新通藥物的核心在研產品基本是來自授權引進,考慮到公司將大量研發工作交給外部研發機構進行的事實,其是否符合科創板上市企業的定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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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開板三周年之際,科創板上市標準再次細化,第五套上市標準的適用范圍向醫療器械企業開放。自科創板開市以來,已有80多家隸屬醫藥生物行業的企業成功上市,其中采用“標準五”上市的企業有16家。日前,采用第五套標準申請IPO的醫藥制造企業再添一家,研究范圍聚焦于慢性乙肝、肝癌、癲癇等重大疾病領域的西安新通藥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通藥物”)重新恢復科創板IPO審核。
科創板IPO上市的第五套標準要求,“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對照標準要求,分析新通藥物招股書披露的相關信息,《紅周刊》發現,其估值水平很可能無法達到40億估值的要求。此外,科創板在IPO審核中一直重視標的公司的科創屬性,而新通藥物的核心在研產品基本是來自授權引進,考慮到公司將大量研發工作交給外部研發機構進行的事實,其能否符合科創板上市企業的定位是存在商榷余地的。
核心在研產品全部依賴授權引進
新通藥物成立于2000年,在成立的早期,公司主要從事化學仿制藥和中藥研發,自2011年開始引進多款國外創新藥研究成果后,公司開始轉型創新藥研究。
截至招股書簽署日,新通藥物共有四個核心在研產品,分別是甲磺酸帕拉德福韋片、注射用MB07133、富馬酸海普諾福韋片和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上述在研產品及其知識產權全部是從國外引進授權取得的,其中HepDirect技術及肝病相關產品專利最初由Metabasis公司開發并持有,該公司在2009年因全球金融危機而陷入財務危機,2010年被LGND收購。2011年,新通藥物通過凱華公司從LGND公司授權引進前三種產品的管線以及相應專利及技術的許可使用權。2017年,新通藥物又從Sedor公司授權引進1條癲癇治療產品管線,并間接獲得LGND公司相關技術許可。
在新通藥物引進前,甲磺酸帕拉德福韋片和注射用MB07133項目已由Metabasis公司在美國完成全部臨床前研究,其中,甲磺酸帕拉德福韋片完成了II期臨床試驗,而注射用MB07133完成了I期臨床試驗。富馬酸海普諾福韋片已由Metabasis公司在美國申請化合物專利等知識產權,新通藥物利用該授權專利,開發了富馬酸海普諾福韋片。據問詢函回復,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在引進后,新通藥物甚至未曾獨立自主對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進行過實質性改進并做出實質性貢獻,只進行了臨床前藥學研究,更多工作在于推動產品的順利獲批上市。
可見,新通藥物是一家“licence in”公司,即支付費用引進授權產品,從而獲得產品在某些國家(地區)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的商業化權利。近年來,科創板上市審核更加注重科創屬性,對“License in”模式的生物醫藥企業從嚴審查,科創板上市委曾一天之內否決了兩家生物醫藥企業,其中一家被重點質問:“結合發行人已開展二期以上臨床試驗的核心產品均源自授權引進或合作研發的情況,說明發行人是否獨立自主進行過實質性改進、對合作方是否構成技術依賴。”
藥物研發委外比重大
那么,新通藥物的藥物研發能力是否強大,是否不需要對合作方技術依賴呢?
據招股書,新通藥物自稱公司具有新藥研發全流程的研發能力,創新藥物研發體系中核心研發環節均由公司自主完成,然而《紅周刊》在資料梳理過程中發現,新通藥物的自主研發能力水分很大,其核心在研產品的研發工作難以脫離外部研發機構的助力。招股書披露,新通藥物自主研發費用主要為材料費、人工費等,占研發費用比例只有10%~20%左右,遠低于委外研發相關費用占比。
一般來說,創新藥物的研發通常包括疾病機理分析、化合物設計、先導化合物篩選以及候選化合物的確定、臨床前研究、臨床研究、新藥上市申請至藥品獲批上市等基本流程。而在首輪問詢回復文件中,新通藥物也披露了自己在不同的研發階段研發人員主要職責和具體工作內容,披露內容顯示,公司自主負責的研發內容主要集中于臨床前研究工作,有意思的是,招股書披露,部分核心在研產品在引進前就已經完成全部臨床前研究。
對于藥品來說,臨床試驗的重要性要遠大于臨床前的實驗研究,因為藥物基礎與根本療效要通過臨床試驗來驗證。在臨床研究中,新通藥物僅完成部分臨床試驗執行,大量臨床試驗工作仍需要委托外部機構執行。
除了臨床試驗部分,新通藥物完成的其他臨床研究工作則主要就是制定臨床研究工作計劃,以及臨床研究方案、藥物警戒、臨床稽查、試驗過程中的數據結果監測分析及疑難問題解決等。
作為一家醫藥研發企業,研發投入金額及占比是衡量公司研發實力的重要表現數據之一。2019年至2021年,在新通藥物的研發費用中,委外研發相關的費用分別為2229.66萬元、6829.44萬元和3778.33萬元,占剔除股份支付后研發費用的比例為57.57%、76.96%和59.10%;與授權引進方相關的費用分別為798.93萬元、788.22萬元和861.61萬元,占剔除股份支付后研發費用的比例為20.63%、8.88%和13.48%。兩者合計占剔除股份支付后研發費用的比例為78.2%、85.84%、72.58%。對比其他制藥企業,新通藥物研發外包占研發費用的比例顯然是異常高企的,對比同行上市公司澤璟制藥和諾誠健華,兩者最新一期年報中披露的研發外包服務費僅占當期研發投入的比例的35.19%和24.57%。
據招股書,新通藥物的委托研發費用主要用于向CRO/CDMO公司購買專業技術服務,包括臨床前試驗、藥學研究、臨床試驗運行、數據管理和統計、影像學評價、原料藥委托生產等服務。在首輪問詢回復中,新通藥物披露了在研核心產品在不同研發階段和第三方研發機構簽訂的協議及主要內容,從藥物早期研究到藥物臨床研究過程中,均有第三方研發機構的身影,其中主要委托研發工作包括:(1)委托第三方GLP實驗室進行臨床前藥理、藥效、毒理、藥代試驗;(2)委托第三方GMP生產車間生產臨床樣品(原料藥、部分制劑);(3)委托CRO進行部分臨床試驗。
據招股書臨床服務及臨床試驗采購合同,MB07133Ⅱ期臨床研究委托艾昆緯完成,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的臨床試驗服務由國信醫藥承擔,富馬酸海普諾福韋片臨床服務委托方達醫藥完成,2019年新通藥物還與博濟醫藥簽訂了《“甲磺酸帕拉德福韋片”III期臨床研究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僅III期臨床研究合同金額就高達9564萬元,甚至高于各期研發投入金額。CRO服務作為專業性極強的外包服務,很可能成為企業隱瞞實際研發能力的幌子,歷來屬于科創板上市審核的重點問題,而新通藥物的CRO服務金額如此巨大,不由讓人對其自身藥物研發能力很是懷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新通藥物與博濟醫藥簽訂了臨床研究委托合同后,2020年新通藥物向博濟醫藥采購研發服務確認采購金額4504.36萬元,可有意思的是,據博濟醫藥2020年年報,博濟醫藥確認相關收入僅有1325.82萬元,兩方金額相差了3178.54萬元。
綜上,新通藥物招股書中“創新藥物研發體系中核心研發環節均由發行人自主完成,在產品研發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的說法或被明顯夸大,公司對委外研發的較為依賴,凸顯自主研發能力或仍有一定欠缺。
或難符合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
此次科創板IPO,新通藥物將采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即“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但《紅周刊》發現,新通藥物或不滿足此套上市標準。新通藥物最后一次融資(2020年10月)時的增資價格為64.76元/注冊資本,據此測算,新通藥物當時的投后估值約為30億元,存在不足40億元標準的可能。此外,2020年12月,新通藥物兩位股東之間進行了股權轉讓,當時的估值不到25億元,也明顯低于40億元。
此外,因為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實際為磷苯妥英鈉注射液的改良型藥物,屬于三類化學藥,無需進行II期和III期臨床試驗,上交所還對新通藥物將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作為第五套上市標準核心產品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
作為選用第五套標準的科創板企業,投資者會更關心企業產品未來的市場空間,能否相較于其他公司更早地推出產品,能不能更好更快地占領市場,但以目前市場狀況看,新通藥物的各核心在研產品均不占先發優勢,競爭力偏弱。
新通藥物的核心在于研產品甲磺酸帕拉德福韋片、富馬酸海普諾福韋片屬于治療慢性乙肝的1類創新藥。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簡稱“CDE”)和弗若斯特沙利文的分析數據,截至2021年11月18日,國內已有ETV、TDF、TAF、TMF四款同類藥物獲批上市銷售,并有多個同類藥物處于不同的臨床試驗階段。截至目前,ETV、TDF已被納入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及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前述藥物銷售價格已經大幅下降。
另一核心在研產品注射用MB07133屬于二線治療晚期肝細胞癌的1類創新藥。據CDE和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數據,國內已有瑞戈非尼片、阿帕替尼等多款同類藥物獲批上市,并有多個同類藥物處于不同的臨床試驗階段。CE-磷苯妥英鈉注射液在申報許可上市時按化學藥三類申報,不適用于“新藥監測期”制度,國內多家本土企業已上市多款仿制藥,這將進一步加劇市場競爭。
如此情況意味著,公司的各個核心在研產品獲批上市銷售后,將面臨與上述品種的直接競爭,未來還將與上述原研品種各自化合物專利到期后的仿制藥展開競爭,或導致公司調低現有產品價格。
此外,若公司藥物治療領域內誕生具競爭優勢的創新藥物,公司在研產品還可能被市場淘汰、失去商業價值。以百奧泰為例,該公司也以科創板第五套標準上市,上市一年后先后終止三項臨床試驗,百奧泰給出的理由是“市場格局改變、研發競爭趨于激烈、產品沒有明顯競爭優勢”,終止上述三大研發項目,百奧泰損失的研發費用累計將超3億元。